(一)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文化局牵头,会同市各有关部门,建立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区县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
(二)高度重视,认真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区县政府要从对历史负责的高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将其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规建设,及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要尽快制定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保护对象以及保护措施和目标。要按照整体规划,有步骤、有计划、有重点地积极推进本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积累经验。
(三)不断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市政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并加强资金的核算和监督管理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分级保护的原则,区县政府也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财政预算,给予经费保障,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要通过政策引导、资源共享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资助。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科研优势和人才优势,通过各种教育培训方式,不断提高现有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大力培养专门人才。
(四)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中的特殊作用。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和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要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活动。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逐步将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和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编入教材,并开展教学活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情况的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市民的保护意识,努力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00六年一月十二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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