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国务院26日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各地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涉及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等保护情况,依法纠正以下五种违法违纪行为:
一是对于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的,要限期改正,予以回购、终止抵押。对于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要限期将其从企业资产中剥离;暂不具备剥离条件的,可以设定过渡期,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告。
二是对于游客接待量超过承载量,造成文物破坏或可能造成文物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改正。
三是对于擅自拆除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城乡规划、文物等部门依法定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历史文化街区、村镇遭到严重破坏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称号。
四是对于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作为企业的下属机构或交由企业管理的,要从企业中分离,恢复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的事业单位性质,交由文物行政部门管理。
五是对于把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整体出让给企业管理经营的,要予以纠正。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说明情况。
《意见》要求各地在检查工作中,对涉嫌违法的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检查结束后,在2013年5月底前将检查情况上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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