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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对古树名木实行3级保护 5年普查一次
    更新时间:2013/12/25

     

    古树名木作为不可再生资源,是悠久历史与文化的见证。12月24日,《太原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在太原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进一步审议后通过,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树种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特殊纪念意义的树木。

    根据《条例》,太原市园林、林业行政部门为全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园林、林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树龄在1000年以上的,实行特级保护;300年以上不足1000年的,实行一级保护;100年以上不足300年的,实行二级保护。名木实行一级保护。古树名木每5年普查一次。

    《条例》规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古树名木保护无关的项目建设,否则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从占用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应提出并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征得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否则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以每株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禁止移植特级、一级保护古树以及名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二级保护古树,如违反规定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处评估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评估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记者 丁园)

    来源: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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