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然说人间事态百变莫测,上房揭瓦者有之、背信弃义者有之、杀人不眨眼者有之,但是人们依然坚信法律的威严可以还正义一个公道。然而,一旦惩罚措施开始式微便会直接影响到法律的威慑效应。考古界也是如此。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条条款款对各种文物违法行为做了专门的规定,但是依然有人顶风作案,冒天下之大不韪,公然向法律示威。前不久南京古墓葬被全部摧毁的事件尚未淡出人们的视线,这些天广州古墓受到无情的摧毁又频频见诸报端。与前者堂而皇之拒绝在文化执法部门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上签字的不服管束行为相比,广州古墓事件中施工方则上演了一场混淆视听的闹剧。面对外界的质疑,他们先是澄清此事是一场误会,称源于考古部门未设立警告标志,所以他们并不知情;之后又颠倒黑白,说施工是在获得批准的情形下进行,为自己的罪行开脱。且不说是否在获批情况下施工,单从施工方为掩人耳目的做法——夜间仓促开工就足以让人产生疑惑。如果是正规渠道获批施工为何借助夜色来掩盖?欲盖弥彰之心昭然若揭。
对此,广州市文广新局在组织专家论证之后,将此事定性为一起破坏文物的恶性事件,并表示会依法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既然是恶性事件,追究的法律责任是否应该让违法方付出最大的代价,以儆效尤。虽然具体的惩罚措施尚未出台,但依然无法让人就此释怀。因为南京古墓葬处罚事例在前,根据法律规定,违法方万科公司只受到了最高额度为50万元的罚款,不免让人哭笑不得。对于财大气粗的地产公司而言,区区50万元仅为他们的九牛一毛,这样的处罚岂不是在纵容违法行为?
为何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破坏古墓的行为屡禁不止?这或许与《文物保护法》中对惩罚的量刑太轻有关,导致施工单位负责人为了赶工期、缩减项目成本对文物保护视而不见的事件一再发生。所以,笔者认为,要想古墓破坏行为得以有效遏制,急需有关部门及时修订《文物保护法》,不仅要提高文物违法的经济代价,还要追究单位法人代表的刑事责任,这样,才不会使类似事件重演,带给我们无限的遗憾。 土 木
来源:中国文化报
高德魁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