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北京地区的名人故居,保存先辈奋斗的足迹,并弘扬传承他们的精神,是当代人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使命。然而,由于历史的多种原因,加之近年来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北京许多名人故居还未被人们重视,甚至被遗忘。例如位于西城区砖塔胡同95号的张恨水故居。还有一些名人故居虽列为文物建筑,但仍是当作居民大杂院不合理使用,例如位于东城区细管胡同北京第五中学旁边的田汉故居。当然,更有一些名人故居已在近年的城市改造中被拆除,成为历史的遗憾,例如位于宣武区棉花头条1号的林白水故居,位于东城区美术馆后街22号院的神学家赵紫宸故居(其女著名翻译家赵萝蕤、其女婿考古学家陈梦家也曾居住于此)。还有个别名人故居正处于拆与保的选择中,例如位于东城区北总布胡同24号的梁思成、林徽因故居,位于宣武区“大吉片危改区”内的一些京剧界老前辈的故居。其实,保护名人故居,也不是只做到其建筑不倒不塌、不被拆除即万事大吉。保护工作更主要的内容是对先辈们奋斗足迹的调查整理,对其思想的研究探讨,对其精神的弘扬传承。2007年4月,在西城区区委和区政府的努力下,在完成居民搬迁和文物建筑修缮后,位于西城区文华胡同24号的李大钊故居纪念馆正式对社会开放,就是名人故居保护较好的范例。1999年,北京市文物局也是为老舍后人解决了住房问题,将故居修缮、制作展览、室内陈设原状复原,对社会开放,目前已成为北京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然而,对于北京数量众多的名人故居,目前开放的仍是极少数。立法保护北京的名人故居,已是北京法制建设中的一项不可忽视的工作。
一、北京地区名人故居的现状
北京的名人故居,按照保存和保护情况划分,可以分五大类。
第一类是已经经过市、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以名人故居名义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北京现有挂牌保护的国家级、市级、区级名人故居31处(依据北京市文物局网站)。它们中有10座对社会开放,有20座保存状况较好,有的还为名人的后代居住、使用。但是,仍有11座为不合理使用,保存状况堪忧,较为严重者为居民大杂院。这一类故居建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其迁移、拆除分别需要市政府、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批准。因此,其迁移拆除的可能性极小,故居建筑会被永久保存下去。不仅如此,它们都会依法具有保护范围、保护标志、记录档案、管理机构。必要时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投入经费修缮,但是不会出资搬迁居民。
第二类是普查在册的以“故居”、“旧居”冠名的不可移动文物。这些故居、旧居多处于北京旧城区内,依据北京市文物局编制、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北京文物地图集》,旧城区内以历史人物“故居”、“旧居”名义作为文物单位的有149项。这类“故居”、“旧居”,其主人的身份也良莠不齐。既有清代的官员,又有近现代时期的文化艺术界名人,还有中国共产党的革命先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而依据国家文物局专家的解释,这些“故居”、“旧居”已在文物行政部门编辑出版的图书上公布,就应视为完成了登记工作,并进行了“集中成批公布”。另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迁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区、县文物行政部门,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前应当征得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这些“故居”、“旧居”在有了“不可移动文物”的身份后,如果再需迁移和拆除,需要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由区政府批准。应该说,有市文物局、区县政府这两道关卡,绝大多数这些“故居”、“旧居”能保证不被拆除。当然,由于城市建设和危旧房改造等原因,近两年有过迁建的先例。这类故居现存的主要问题是不合理使用,绝大多数是居民大杂院,部分建筑也是年久失修。
第三类是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文物局共同以“北京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名义公布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2007年公布第一批共71项)。它们中有两项以“住宅”名义公布的名人故居(北京大学原校长、人口学家马寅初故居;著名建筑师、规划师华南圭故居)。依据《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不得违法拆除、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确因公共利益需要不能避开的,应当对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采取迁移异地保护等措施。迁移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迁移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迁移新址的资料以及其它资料,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此可见,作为具有价值的“名人故居”,在一般情况下不仅不会被拆除,而且迁移也要经过市政府批准,是可以保证能留存到将来的。由于是“优秀近现代建筑”,这两所故居建筑保存状况较好。
第四类是被挂牌为保护院落的“名人故居”。2003年,由于北京市进入“危房改造”和城市建设的高峰期,为了加强北京市传统院落的保护,在市政府的要求下,内城的四个行政区文委对本区的传统院落进行了调查分三批进行了以“保护院落”的名义进行公布和在每个院门上挂牌工作。四个行政区共有658处院落挂牌。这些院落中有一部分是名人故居,例如著名作家老舍先生出生和童年时生长的院落西城区小杨家胡同中的“保护院落”。但是,这些“保护院落”的法律上的“身份”一直至今未明确。它们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的“不可移动文物”,还是属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05年颁布实施)中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至今没有政府行政部门明确。也正是由于法律“身份”问题,这些保护院落在近年的“危房改造”工程和城市建设工程中,时有被拆除的。
第五类是未被文物、规划、文化部门了解或重视,未列为文物建筑、有保护价值的建筑、保护院落的名人故居。例如:在西城区有大量的老一辈革命家生前居住的四合院,这些四合院未认定为文物建筑或历史建筑。再如:在现海淀区的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知名高等学府内,有多座平房曾是已故老科学家、著名学者曾居住过的“故居”,也未被列为历史建筑或不可移动文物。当然,也有一些历史上在某一领域曾经有一定名望的人物经居住过的地方,但是以前未被社会普遍了解,或是未被负责保护工作的政府部门所知。
以上这五类名人故居,以现有的法规作为评判标准,其价值是以第一类最高,依类别递减。今后在立法保护时,也可区别对待。
二、保护名人故居面临的困难与立法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30年来,尤其是我国经济、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近几年,许多专家、学者和有识之士,都呼吁过保护北京的名人故居。但是,相关政府行政部门在开展保护工作时,又都遇到许多困境,在现行的保护方式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1、名人标准问题。
有什么样的成就才能被列为名人,名人的评判尺度和标准,是名人故居确定的前提条件。有一些历史上人物,在某一领域贡献很大、知名度很高,但是全社会并不是很了解。而有些名人知名度很高,但是其对社会的贡献要远远低于另外一些非著名人物。是以社会知名度来评判,还是以对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贡献来评判,是应以法律形式来确定的。在北京旧城区,每一座质量较好的民居建筑,其历史上的主人都非等闲之辈。是否能以“故居”的名义加以保护,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名人”的确定,而“名人”的标准,只有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才能为社会和相关行政部门所接受和执行。
2、名人故居选定问题。
许多名人在一生中居住地点多次迁徙,仅在北京市境内也搬过多次家。例如:鲁迅先生、老舍先生、梅兰芳先生、梁思成先生等,都在北京城内不只一个地方居住过。这些“故居”是全部要保护,还是只保护最重要的一处或一两处。这就需要有一个明确的、通用的选择标准,并以法规的形式告之社会。
3、保护方式问题。
已确定了某一建筑是名人旧居或“故居”,采取什么样的保护方式。是以不破坏原建筑为标准,还是仅在原建筑上订上说明牌晓之于世;是对原建筑修缮,维持目前的使用状况,还是更进一步搬迁故居内居民、使用单位后对社会开放。保护方式应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同样是名人故居,仍有价值高低之分,如何区别对待有计划有重点的保护,也是需要通过法规来确定。保护名人故居的同时,负责开展保护故居的单位,是否应开展与名人和故居有关的文献资料的整理、文物和物品的征集,也需要用法规来确定。
4、管理体制问题。
名人故居作为依然可以使用的建筑,由于历史的原因,其管理使用者的现状错综复杂。其管理者也就是产权单位,既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也有属于私人的,或是股份制企业的。这些管理者,有的与原居住于此的名人有一定联系,有的没有任何联系。名人故居的使用者中也是存在着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租住居民等多种情况。“名人故居”管理者、使用者的管理水平、经济状况的千差万别,如果没有法律约束,仅以社会舆论、觉悟道德等手段来要求、约束他们保护名人故居,显然不太现实。故居管理者、使用者的责、权、利,只有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社会各界才能共同遵守。行政管理部门与故居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关系,也需要法规来规范。
5、行政职责问题。
名人故居保护工作,是属于公共事务的一部分。因此,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责应在政府行政部门。我国目前承担一部分名人故居保护工作的主要行政单位是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但是,如果没有法律的保证,它们也是很难深入开展保护工作的。而且,依据现有的法律,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在“名人故居”未被列为不可移动文物或历史建筑前,也是没有保护职责或权力的。名人故居的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它包括了对名人的研究,对名人相关文献、文物的整理、收集,对“故居”的实地勘察、评估,政府确定价值等级向社会公布,开展修缮等工作。如果故居价值较高,对社会具有重要教育意义,还要开辟为参观场所对全社会开放。这些都主要是政府责任,不是原管理者、使用者的责任。按我国现有体制,这些工作也不可能一个部门、一个行政级层全部能完成,划分政府部门之间的职权,也是要法规来明确。
6、保护理念问题。
我市现有对名人故居保护的主要手段,还是先将它们公布为有价值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但是,在开展这一保护工作过程中,我们的政府行政部门和专业技术部门,都曾出现过于强调建筑本身的价值,在一些介绍名人故居的文件或书籍中,也有过多介绍建筑本身特点、价值之偏向。同样,也有一些历史上名人居住过的地方由于建筑本身质量不高、价值不大,就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笔者以为,这反映了在名人故居保护上的一个理念问题:是“以人为本”还是“以物为本”。所谓“以人为本”主要的出发点、立脚点应该是这座建筑的主人是否是“名人”,而不是这座建筑是否文物价值高;所谓“以物为本”的出发点、立脚点是以这座建筑是否文物价值高为主。目前在公布的“故居”、“旧居”的文物建筑中,许多是以建筑为主要参考值,即:一项历史建筑的保存状况较好,文物工作者在调查时又恰好了解到房屋历史上的主人,就以当时的主人命名了。例如在《北京文物地图集》文物单位简介的条目中:既有荣禄故居,也有章士钊旧居,还有徐海东旧居。许多清代官员“旧居”之所以列为“文物单位”,都是因为建筑本身价值较高。对历史名人居住的房屋公布时采用的名称也是多种多样,东城区文物保护单位中就有奎俊宅院、梁启超故居。目前对历史上名人居住过的建筑的名称有“某某宅”、“某某宅院”、“某某府”、“某某旧居”、“某某故居”等。出现这种混乱的原因,是在开展保护工作时,仍是“以物为主”。明确名人故居保护理念,统一“故居”名称,也需要有法规来规范。
三、对立法保护名人故居的设想
立法保护名人故居既是这些现存“故居”的迫切需要,也是许多有识之士的共识,更是北京文化发展繁荣的需要。
1、做好基础工作和前期准备工作。
开展名人故居的立法工作,首先就要做好基础工作:一是保护好现有的、已初步确认的名人故居。在做此项工作时,可以“宁滥勿缺”。只有在北京市境内名人故居的数量较大的情况下,立法才有意义。二是要加强宣传,使全社会认识到保护名人故居的意义。只有全社会都有了保护名人故居的共识,法律颁布实施后,才可能较好地贯彻执行。三是在现有法规没有明确政府行政部门职责的情况下,先动员和发挥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的力量,调查北京的名人故居现有分布和保护情况。让他们呼吁全社会和政府保护名人故居。
2、要将现有相关法律进行梳理,做好法规之间相互衔接。
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法规数百部,其中包括有涉及文化、文物、建筑、知识产权保护等法规、规章也有数十部。如果要编制保护名人故居的法规,首先要把已有的法规中与名人故居保护有关的内容梳理出来,一方面找出现有法规的缺环,在编制新法时补充,做到与原有的法规相互衔接;另一方面保证将来编制出来的新法规,不与原有法规产生矛盾。
3、应尽快成立有政府相关委、办、局共同组成的法规起草小组。
北京市政府应组织相关行政部门共同组成一个写作班子,各单位确定至少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当然,政府行政部门也可以“开门立法”,将此项工作的前期工作委托给大专院校、研究单位或社会团体。待形成一个初稿后,各委、办、局再一同审议。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应确定政府中的一个行政管理机关为牵头单位。
4、保护名人故居立法一定要有时代特色。
保护名人故居立法工作,也应做到与时俱进,法规的内容应体现时代精神。首先,名人故居立法要“以人为本”,在强调故居保护的同时,要充分重视故居的使用者、管理人、名人后人的利益,只有兼顾各方利益,才能保证法规颁布后能够顺利实施。其次,法规在强调保护的同时,也要兼顾利用和发展;在故居利用产生社会效益的同时,也应兼顾利用时能产生经济效益,使其具有一定的造血功能,做到可持续发展。最后,要从提高“国家软实力”和“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高度,来认识保护名人故居的重要性。
名人故居是祖先留给我们的一项重要文化资源。在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代表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了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目标。他还指出:“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愿望。”北京是全国的“文化中心”,是“首善之区”,应当以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为指导,抓紧开展名人故居立法工作,使名人故居这一北京特有的文化资源,在首都文化发展和繁荣中,发挥出越来越大的作用。(作者为故宫博物院法律处干部)
来源:北京市文物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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