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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遗物质化绝不等同于商品化
    更新时间:2014/7/5

    如今,一方面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越来越少,另一方面,申遗在国内的不少城市火热上演,无论是物质文化遗产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成为某些地方政府眼中的香饽饽和生财之道。这种反差背后,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希望与忧虑并存的尴尬现实。自2001年昆曲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开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走过12年。在功利化的发展目标和非遗保护的努力之间,非遗保护路在何方?

    当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异化为一种经济资源,重开发轻保护就成为必然,而盲目将其推向市场进行开发利用,对非遗项目势必造成揠苗助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起步时间虽短,却提前迎来了“浮躁期”。事实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所处的地方经济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适当的开发亦无可厚非。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数千年的活态文明史,是民族共同的文化记忆和文化基因,是一个民族的文脉,是民族文化的根、民众记忆的魂,任何盲目开采都是对民族历史的亵渎,更是对民族未来的不负责任。跳出“非遗经济”的框框,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首先需要的是一种正确态度。在非遗保护的热火与虚火中,能否切实履行非遗传承的责任和义务,应该成为地方政府领导者在内心对自己的追问。

    当前,原有的生活方式改变与瓦解、传承人的老化以及非遗保护的科学性缺乏等问题如何解决,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所在。针对部分具有生产性质和特点的非遗项目,有学者提出以生产性方式保护,即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将非遗(特指传统手工艺)及其资源转化为生产力和产品,产生经济效益,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使非遗在生产实践中得到活态的传承和保护。生产性保护的价值,就是要使传统手工艺重新进入当代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实现传承与发展。

    我们说保护,指的是对非遗的活态保护,保护的是多样性的文化;我们说传承,传承的是一种精神价值、一份记忆,只有传承下来,这个东西才是活的。因此,不能只把眼睛盯在其对经济的推动或者其商业价值,非遗物质化绝不等同于商品化。如果一味追求产品数量、经济效益,重开发轻保护,重物质轻文化,导致“以假乱真”,就会丧失非遗产品的文化内涵和艺术价值,对非遗保护造成严重损害。究其实质,是某些地方政府与企业对生产性保护的误解。

    生产性保护本质是对一种技艺与工艺的坚守、创新,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底色,坚守其文化价值和艺术魅力,真正将生产与保护、市场与文化结合起来。我们谈论非遗活态文化的传承,关键不是有关非遗物质化的概念之争,而是传承者能否通过物质,让真正的传统带着传统文化内涵传递下去,在传统中找寻未来,在前进中回望传统。

    非遗保护,需要的是非遗传人、政府、企业多方互动。非遗传人干好传承的事,企业干好市场的事,政府干好指导的事,各司其职,互不越位,共同保护岁月淘洗流传下来的传统民间民俗文化,才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得久远。

    作为非遗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应当承担以下责任:首先是立法。重申报、轻保护的背后,往往是法律不到位,在立法过程中政府应该是主导。其次,保护工作应该调动社会共同参与,整合社会资源。第三,对于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政府应该冲在前面;而对于生产性保护,政府则应以尊重非遗项目的态度,谨守开发与保护的边界。最重要的是,始终把握好分寸,尊重非遗项目的内在属性,保护第一。

      作者系广东省社会科学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主任

      郭 军 

    (责任编辑:HN666)
            来源:南方报网—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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