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7月16日专电(赵洪南)辽宁省人民政府近日在官方网站公示了《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资源,可以通过融资等方式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并鼓励“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和传承人通过注册商标等形式保护其合法权益。
对存续状态良好、具有一定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条例》指出,在有效传承其核心技艺和文化内涵、保持传统工艺流程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以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并通过融资、合作、入股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对实施生产性保护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在政策、资金、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
《条例》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通过注册商标等形式保护其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依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等场所;鼓励采取与经贸、旅游相结合的方式保护和传承具有生产性、表演性或者观赏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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