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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6/22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化部业务主管各社会组织:

    现将新修订的《文化部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3523


    文化部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文化部、民政部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文化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管理,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文化部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文化部办公厅是社会组织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社会组织日常监管工作,协调有关司局对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以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名义对外行使职责。

      第四条 文化部人事司负责文化部系统有关人员在社会组织任(兼)职的审批备案工作。

      第五条 文化部财务司负责办理社会组织相关财务审核备案工作,并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或审计工作。

    第六条 文化部直属机关党委负责社会组织党建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成立、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 成立社会团体

    (一)应具备条件:

      1.以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繁荣为宗旨,符合社会组织布局结构要求;

      2.由文化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法人或在文艺界有较高知名度的个人自愿发起,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3.属于文化部主管的业务范围,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的住所和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有合法的、代表本社会团体成员意志的章程,章程的内容应符合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5.有合法的资产和资金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二)申请成立的程序:

      1.发起人应向文化部提交筹备成立申请文件(包括:筹备成立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会员名册;资金证明;住所证明);

      2.文化部收到上述全部有效文件后,及时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出具同意筹备的批准文件;不合格的,告知发起人并说明理由;

      3.发起人持文化部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向民政部申请筹备成立;

    4.获得民政部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要按规定时限完成筹备工作,并向文化部提交申请成立登记文件(包括:成立大会情况报告;民主表决通过的章程;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理事、常务理事、会员名册;资金证明;住所证明);

    5.文化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后,及时审查出具同意成立的批准文件;

    6.社会团体持文化部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向民政部申请成立登记;

      7.获得民政部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办理登记手续,凭《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公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开立银行账户、进行税务登记注册等;

      8.新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在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到文化部备案。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

    (一)应具备条件:

    1.为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文化艺术繁荣发展等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属于文化部主管的业务范围,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草案、固定的住所和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申请设立的程序:

      1.申请人应向文化部提交申请设立文件(包括:申请书;章程草案;拟任理事名单、身份证明;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简历;资金证明;住所证明);

      2.文化部收到上述全部有效文件后,及时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出具同意设立的批准文件;不合格的,告知发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人持文化部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向民政部申请设立;

    4.获得民政部批准设立的基金会,办理登记手续,凭《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公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开立银行账户、进行税务登记注册等;

    5.新成立的基金会应在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到文化部备案。

      第九条 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应具备条件: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文化服务活动目的而设立的;

    2.属于文化部业务主管的范围;

    3.有规范的名称,按有关规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拟定名称须经民政部预审通过;

    4.有必要的组织机构,有符合文化行业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有开展业务活动必须的设备、器材、场所和其他设施;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

    (二)申请登记的程序:

      1.申请人应向文化部提交申请登记文件(包括:申请书;章程草案;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资金证明;住所证明;相关的设备、器材和其他设施清单等);

    2.文化部收到上述全部有效文件后,及时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出具批准文件;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人持文化部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4.获得民政部批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凭《法人(或个人或合伙)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获得民政部批准登记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报文化部复查认定后办理登记手续,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公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开立银行账户、进行税务登记注册等;

      5.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到文化部备案。

    第十条 未经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不得以社会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一)每家社会组织设立数目实行总量控制。

    (二)对于组织机构健全,运转规范,无违规行为,近两年年度检查合格,符合发展需要的,经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按规定申请设立。

    (三)社会组织应对其下设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严格管理,督促其依法依规运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自觉接受上级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按照该社会组织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组织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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