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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6/22
    务建设,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社会组织每年应按时参加年度检查。未参加年度检查的,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应按有关规定参加等级评估工作。

    第二十九条 文化部组织开展社会组织创先评优工作,鼓励支持先进社会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第三十条 社会组织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文化部进行纠正处理,或提请民政部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61日起施行。《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文办发2004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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