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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7/23

     

    发文单位:文化部办公厅

    文  号:办产发〔2010〕19号

    发布日期:2010-7-19

    执行日期:2010-7-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为规范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申报、命名和监督管理工作,现将《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消费需求,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推动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规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园区是指进行文化产业资源开发、文化企业和行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发挥园区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园区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内容优先、自主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文化部负责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申报、命名、管理和考核。

    第五条 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省级的文化产业园区的申报、命名、管理和考核,并负责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指导和监管。

    第六条 园区每两年申报、命名一次,每次命名不超过两个。原则上每个省级行政区内园区总量不超过两个。园区每两年考核一次。

    第二章 申报与命名

    第七条 申报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文化产业规划、当地整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充分利用区域优势,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园区内非文化类商业及其它配套面积不得超过园区总建设面积的20%.

    (三)有丰富的文化内容和明确的文化产业特色,成绩显著,在全国或本省及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四)已经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园区内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60%以上。园区内文化产业产值、交易额等经济效益指标居于国内领先地位。园区内文化企业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内容健康。

    (五)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六)有配套的公共服务体系,能够为进入园区的企业提供企业孵化、融资中介、技术、信息、交易、展示等公共服务。

    (七)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是法人单位。

    (八)规范运营两年以上,且经济和社会效益业绩显著。

    (九)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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