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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7/23
    第八条 对于预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好、成长性高、有发展前景、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但尚未具备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条件的文化产业园区,文化部可命名为国家级文化产业试验园区。

    第九条 申报园区,由其建设单位作为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请,由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第十条 对初审合格的由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文化部提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命名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提交《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文化部文化产业司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对评审合格的,经文化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在文化部网站和《中国文化报》上公示,公示时间为20天。

    第十三条 公示结束后,文化部对符合条件的命名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文化部文化产业司负责园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按本办法组织执行相关命名评审及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园区之间的交流活动;组织园区考核工作;推动园区对外交流与合作;协调园区申请贷款和专项资金扶持。

    第十五条 园区所在地的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园区建设和对园区的监管,并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

    第十六条 园区对规划和重要文化产业项目作重大调整时,须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备案。

    第十七条 园区每年四月须向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报送年度发展情况。

    第十八条 文化部文化产业司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已命名的园区进行建设目标考核,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为通过考核、限期整改、撤销命名三种。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九条 对园区的考核包括以下方面:

    (一)园区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要求;

    (二)园区发展规划实施情况;

    (三)园区管理及整体运营是否遵纪守法;

    (四)园区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五)园区内文化企业发展情况;

    (六)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园区管理的意见。

    第二十条 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文化部将撤销其“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称号:

    (一)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宣传虚假文化产品和服务信息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园区认定条件的;

    (四)考核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达标的;

    (五)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园区资格的;

    (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法律、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八)因政策或经营方向调整而改变园区性质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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